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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黄明涛

文化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维度,是精神生活的集中展现。自古以来,凡有人类文明之所在,即有文化之发生、积累、演化与繁荣。就个体而言,缺乏文化的滋养与浸润,即便物质生活再充裕、再繁盛,也不会被认作是完整的人生。从社会总体的角度看,文化上的发展与繁荣将提供给其中每一份子更多的机会与选项去发展其人格与潜能;相应地,在丰盛的文化生态中成长的个体也更有可能以自身的文化创造与贡献去反馈及增益其所处的文化背景。质言之,文化是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场域。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亦不妨被视作公共生活或公共事务的一个方面,因此有赖于众人之参与、贡献及必要的共同行动。这并不是说文化是一个完全可控的人造物——尤其当“人造物”这个词语焉不详地暗示了某种理性万能式的假想的时候,更背离了文化的本质,因为实际上社会文化的发展演变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着客观的、自然的及非显在的规律。但是话说回来,人类社会的共同行动亦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化的形态与发展路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文化存在交集。法律——如同其作为一整套行为规则去设定与规制其他类型的公共事务一般——能够且需要被用以对文化产生影响。

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规则,将促进文化生活的秩序与可预期性。如果没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的创作创新会遭遇一系列公然羞辱与侵犯,天才的灵感与艰苦卓绝的探索将变得荒诞或一文不值。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来严惩恶意的、不尊重首创精神的剽窃行为,让任何致力于对文化创新有所贡献的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大致稳定的利益预期。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划定国家权力之边界的标尺,将保障公民对文化生活的自由参与和贡献。如果没有对文化表达的法律保护,新锐的思想与风尚会遭遇公权力以各种借口实施的压制,以至于顺从与沉默将代替质疑与争鸣,文化生活必然归于乏味和凋敝。因此,我们需要法律——特别是公法——来限定公权力的行动范围及方式,让文化生活的参与者免于恣意的、蛮横的压迫和不可预期的恐惧。

仍然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协调公共行动的指针,将确保任何指向社会文化的集体行动以公开、透明、有序和理性的方式展开。如果没有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程序性的规则——以及授权执行该规则的权威机构,一个初衷良好的文化促进项目也极有可能归于混乱、低效和信誉破产。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来协调作为公共事务的有关文化的一切集体行动,正如同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一样。

只要我们仍然期望个人的文化生活及社会文化生态是有序而不是混乱的、是有利于每一个公民平等自由地参与而不是充斥着管制与压制的,那么就可以说,文化是需要法律的。但同时必须强调的是,法律从来不可能取代那些从根本上、原初意义上促使文化得以繁荣和发展的动因——譬如人类对美的追求、真实生活中的丰富情感、每个人的独立思考与探索、不同文明和族群之间的交流、碰撞与融合等。是人类自身的才能、禀赋、激情与生活体验——而不是法律规则或原则——产生了文化的种子。也就是说,文化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是因为文化乃是一种公共事务的开展方式或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法律也仅仅是以其作为规范人的行为之规则的优势——而不是其他的特殊功能——得以与文化产生关联。

由此,我们可以有如下几个基本的预设:1)法律不可能创造、再造或全然改造文化,而是以承认既有的文化为前提,进而论及如何通过法律来服务于文化;2)法律作用于文化的方式必须协调于既存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或法律体系,尤其是与文化产生各种重叠或关联的生活领域;3)从根本上,法律通过对正当利益与权利的承认与保护来作用于文化,文化中的法律问题最终仍然以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的规范以及其他最基本的法律要素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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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秦前红

10篇文章 9年前更新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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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