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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一词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已被广泛使用,但其出现的时间却是十分短暂。“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为了了解“农民工”一词的准确意涵,我查找了自己所有的词典、字典、辞海之类的工具书,但结果是空手而归,最后只好求助于网络。在百度词条里,“农民工”是如此定义的:“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2013年“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其中,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外出“农民工”16610万人,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609元,比上年增长13.9%

尽管“农民工”一词其来有自,并或许有着特定历史阶段的合理性,但当下它已变得严重不合时宜,应该也被纳入官方禁用词的名录。套用一个时髦的话来说,它是一个政治不正确的话语表达。理由如下:

第一,“农民工”被定义的标准即将不存在。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民工”一词所依附之皮是农业户口,而根据执政党近日发布的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城市与农村居民身份统一。未来所有公民有统一的身份证号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以居民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因此,随着户口制度的变革,上述身份角色的划分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第二,“农民工”容易建构不适当的话语想象。在计划经济年代,所有的国人都生活在一种“单位人”的社会里,不能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权利诉求,所有的角色都被单位、出身、户籍等因素预先确定,作为一个农民更没有离乡离土自主发展的任何可能。未经许可的自由流动直到本世纪之初还有可能被视为“盲流”遭遇整治甚至劳教、收容审查。但上世纪八十年代以降的急剧工业化产生了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当城市新增劳动力不敷所需时,农村因承包经营制而释放的剩余劳动力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由于政策主导上工业化、城市化并未同步推进,城市当局对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农民大量涌入既缺乏心理准备且主观上采取排拒态度,因此一个农民即便和一个市民同工同种却始终不能同酬,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也不能生命健康同价,更遑论搭载在户口上的其他各种待遇差异了。另外一个显见的事实是,打破计划经济的坚冰,率先被农村劳动力撕开一个缺口的是建筑业、采矿业、环卫业等,由此很多时候一提及“农民工”时便极易嵌入“又脏又累且社会地位低下”的叙事想象。最为极端者,一段时期某些城市还将犯罪率的上升归结于“农民工”的大量出现,而直接针对该群体出台所谓的防范措施。故“农民工”这一话语背后有着显在或潜在的人格歧视。

第三,“农民工”作为正式称谓不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近现代的立国精义在于打破赤裸裸的等级特权,而将主权政治体范围内的所有人还原为公民使之成为权利主体的最大公约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制的最根本原则之一。尽管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人由于天赋或后天因素有着实际上的差异,但宪法、法律以保护人格尊严促进平等为要旨,禁止任何不合理的身份分类。即便是为了人的自由和社会发展的效率所必须而形成人的待遇差异,但此种分类也必须遵循划分的民主、程序正义原则。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采行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形式,并规定共和国公民在宪法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由于户籍制度造成城乡二元的分离并导致事实上国民待遇不平等,改革顶层设计的缺失和政府长期怠于职守则固化了此种不平等。政令不出中南海所表征的治理能力短板促成了地方政府的自利短视。诸多地方政府明知在城市基础建设、GDP总量增长背后有着“农民工”的巨大贡献,然而公共搭便车心理的泛化使其不愿在善待“农民工”上有所作为。政治民主发展相对迟缓使得农民难以借由政治表达而改善自己的权利享有空间。据有关专家推算,由于工业化造成的人口大迁徙,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我国应参加选民登记而未参加登记的人员约1300多万人,在户口所在地名义上登记而实际上未参加选举的选民约4700多万人,虽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在外工作而委托他人投票参加选举的约4600多万人,总共约有1亿人因采取户籍所在地选民登记制而不能参加选举或没有亲自参加选举。在县一级没有参加选民登记的人约2200万人,在户口所在地名义上登记而未参加选举的人为5100万人,以委托方式参加投票的为6600万人,约有1.4亿人因户口登记选民制没有参加选举或没有亲自参加选举。

第四,“农民工”的称谓存在语法修饰上的逻辑悖论。循名而责实,如将“农民工”进行语词拆分,其指涉的含义无非“农民式工人”。而农民与工人不论作为社会阶层的划分还是作为劳动生产方式的划分,都是不可能并立的。按照福柯所谓“话语即权力”的逻辑,此种表述不是客观的事实描述,而是隐含深层的价值判断。自从资本主义浪潮击碎了田园牧歌式的美好静谧后,作为儒家政治建构之基的乡绅自治空间也随之被颠覆,自此农民一词便失去既往的审美想象而沦为社会底层的化身。1949年后行政吸纳社会、城乡二元分治的国家整合方式更使得农民命运多舛。如果说文革时的“下乡知识青年”之称谓起初尚有诗意般栖居式的YY外,那么“农民工”之说自始便是苦难、不平等的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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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秦前红

10篇文章 9年前更新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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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10篇